資料來源摘自:區公所網站
臺南市生育獎勵金Q&A
 
Q1、生育獎勵金『申請人資格』?
A:本市新生兒100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並符合下列條件者,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
獎勵金:
1、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完成出生登記。
2、其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
 
Q2、生育獎勵金『父或母設籍期間』如何計算?
A:1、父或母設籍期間: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2、其父或母均死亡、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,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
請,不受「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」之限制。
 
Q3、生育獎勵金『發給額』多少?
A:1、符合該要點發放對象者,以產婦生育名次為計算基準,於100年以後出生者,為
產婦之第一名新生兒者,新臺幣6,000元一次。若為產婦第二名(含)以上新生兒者,
各發放12,000元一次。
    2、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: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者為準。
3、例如:
1、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二名新生兒且符合要點者,發放該第二名新生兒
12,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。
      2、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一胎雙胞胎且符合要點者,發放第一名新生兒6,000
元及第二名新生兒12,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。
      3、產婦於100年以後生產第二胎且為雙胞胎又符合要點者,發放第一名及第二
名新生兒共24,000元一次之生育獎勵金。
 
Q4、辦妥出生登記擬領取生育獎勵金者『所需證件』為何?
A:1、新生兒父及母之身分證及印章。
   2、受委任代領者,除上列證件外,受委任者身分證及印章並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印章。
 
 
Q5、生育獎勵金『如何領取』?
A:符合本要點之新生兒,於本市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登記後,即可領取。
 
 
Q6、生育獎勵金『申請期限、受理單位』?
A: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。
 
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100年1月1日生效
 
一、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鼓勵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市民生育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市新生兒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,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:
(一)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完成出生登記。
(二)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
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
生日止。
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、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,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
人提出申請,不受第一項第二款「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」之限制。
三、符合第二點申請規定者,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;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,每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。
新生兒個數之計算,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。
四、申請生育獎勵金,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。
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,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辦理。
五、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,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,應主動告知,並協助其辦理申領。   
六、申請人經查不符本要點之規定,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者,應立即返還生育獎勵金。
七、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,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,將款項撥付各區戶政所,由戶政所辦理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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